最近一起登上全美头条新闻的谋杀案中,一家大型健康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纽约街头被枪杀,嫌疑人路易吉在数百英里外的一家麦当劳被捕。
警方在他的背包里发现了一把3D打印枪、消音器和子弹……听起来是一个非常讽刺的证据,对吧?然而,在美国刑事辩护律师眼中,他们永远不会讨论的第一件事就是他是否做到了。第一步是找到程序中的漏洞和测试中的缺陷。路易吉的律师目前专注于一件事。警方在麦当劳逮捕路易吉并搜查他的背包时没有搜查令。在美国,只要辩方对搜查提出质疑,举证责任就转移给检方,以证明搜查是合法合理的。
如果检察官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,即使凶器是在背包里找到的,法官可以裁定:“对不起,这是非法搜查中获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。”为何如此偏向被告?因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:“政府无权搜查你”。搜查必须合理,最好有法官签署的命令。该规定的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,当时英国还是殖民地。英国官员可以随意进入人们的家中,翻箱倒柜,随意夺取财产,让殖民者感到沮丧。
所以美国一独立,他在起草宪法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“释放罪犯,比让政府随意登记人要好”。后来请注意,最高法院通过数十年的判例扩展了这一原则。只要搜查是违法的,无论案子有多大、搜查有多困难证据是,“非法证据将被排除”。路易吉的律师目前也在使用这一策略。不过,第四修正案并不意味着“不调查”,而是“不合理的不调查”。因此,美国法律还规定了政府三种例外情况。警方认为,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进行搜查。只要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,就可以合法搜查人、包、车,无需搜查令。
检方目前的策略是将寻找路易吉背包纳入这三种例外情况。例外 1:紧急情况:如果检察官能够说服法官有可能有理由相信嫌疑人附近有枪,并且您可能会伤害他人或销毁证据,那么等待搜查令就为时已晚。遇到紧急情况,可以先进行查找,然后再办理手续。检察官目前的陈述如下:路易吉在公共场所随身携带背包,背包内可能藏有暗器。为了保护现场人员和警察的安全,必须立即搜查包。但辩方可能会回答说:“我把那个人按在桌子上,他动弹不得。我把他的背包扔到几英尺远,他够不着,怎么可能有紧急情况呢?”
例外2:逮捕时的附带搜查 警察逮捕某人时,可能会在该人的“范围”内进行附带搜查,以防止该人突然拔出武器、移走凶器或销毁证据。重点是“触手可及”。那一刻,陆的双手被固定住了,身体被控制住了,背包也够不着了。例外3:嫌疑人会同意搜查,如果: 如果嫌疑人主动说“我可以搜查你”,那么,警察当然可以合法搜查你。这项规定毫无用处,因为 Luigi cl厄尔利并没有同意,警方大概也没有征求他的同意。控辩双方本周已经在法庭上进行了一轮对决。路易吉的律师已提出正式动议,要求从他的背包中取出枪、消音器、子弹和笔记本。
如果法官最终认定这不是“紧急”或“可逮捕的搜查事件”,并且路易吉不同意搜查,那么背包中的所有关键证据都可能被扔出案件。如果没有枪,就很难证明他开过枪。如果没有消音器,就说明他提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,并携带了作案工具。这样做很难。如果没有子弹,他和现场弹壳之间本已脆弱的证据链将会更加脆弱。如果没有这本笔记本,关于动机、仇恨和心理状态的情节将几乎被完全切断。并且巧合盟友的纸条上写道:他考虑使用炸弹来造成更大的影响,但最终放弃了轰炸计划,转而采用射击,因为他觉得射击会“更准确,对无辜人民造成的伤害更小”。
一旦这些东西被移走,检察官唯一能告诉陪审团的就是路易吉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,几天后在数百英里外的一家麦当劳被我们抓获的故事。仅仅依靠这一点来说服陪审团相信他就是开枪的人并且满足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的标准是极其困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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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一起登上全美头条新闻的谋杀案中,一家大型健康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纽约街头被枪杀,嫌疑人路易吉在数百英里外的一家麦当劳被捕。
警方在他的背包里发现了一把3D打印枪、消音器和子弹……听起来是一个非常讽刺的证据,对吧?然而,在美国刑事辩护律师眼中,他们永远不会讨论的第一件事就是他是否做到了。第一步是找到程序中的漏洞和测试中的缺陷。路易吉的律师目前专注于一件事。警方在麦当劳逮捕路易吉并搜查他的背包时没有搜查令。在美国,只要辩方对搜查提出质疑,举证责任就转移给检方,以证明搜查是合法合理的。
如果检察官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,即使凶器是在背包里找到的,法官可以裁定:“对不起,这是非法搜查中获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。”为何如此偏向被告?因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:“政府无权搜查你”。搜查必须合理,最好有法官签署的命令。该规定的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,当时英国还是殖民地。英国官员可以随意进入人们的家中,翻箱倒柜,随意夺取财产,让殖民者感到沮丧。
所以美国一独立,他在起草宪法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“释放罪犯,比让政府随意登记人要好”。后来请注意,最高法院通过数十年的判例扩展了这一原则。只要搜查是违法的,无论案子有多大、搜查有多困难证据是,“非法证据将被排除”。路易吉的律师目前也在使用这一策略。不过,第四修正案并不意味着“不调查”,而是“不合理的不调查”。因此,美国法律还规定了政府三种例外情况。警方认为,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进行搜查。只要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,就可以合法搜查人、包、车,无需搜查令。
检方目前的策略是将寻找路易吉背包纳入这三种例外情况。例外 1:紧急情况:如果检察官能够说服法官有可能有理由相信嫌疑人附近有枪,并且您可能会伤害他人或销毁证据,那么等待搜查令就为时已晚。遇到紧急情况,可以先进行查找,然后再办理手续。检察官目前的陈述如下:路易吉在公共场所随身携带背包,背包内可能藏有暗器。为了保护现场人员和警察的安全,必须立即搜查包。但辩方可能会回答说:“我把那个人按在桌子上,他动弹不得。我把他的背包扔到几英尺远,他够不着,怎么可能有紧急情况呢?”
例外2:逮捕时的附带搜查 警察逮捕某人时,可能会在该人的“范围”内进行附带搜查,以防止该人突然拔出武器、移走凶器或销毁证据。重点是“触手可及”。那一刻,陆的双手被固定住了,身体被控制住了,背包也够不着了。例外3:嫌疑人会同意搜查,如果: 如果嫌疑人主动说“我可以搜查你”,那么,警察当然可以合法搜查你。这项规定毫无用处,因为 Luigi cl厄尔利并没有同意,警方大概也没有征求他的同意。控辩双方本周已经在法庭上进行了一轮对决。路易吉的律师已提出正式动议,要求从他的背包中取出枪、消音器、子弹和笔记本。
如果法官最终认定这不是“紧急”或“可逮捕的搜查事件”,并且路易吉不同意搜查,那么背包中的所有关键证据都可能被扔出案件。如果没有枪,就很难证明他开过枪。如果没有消音器,就说明他提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,并携带了作案工具。这样做很难。如果没有子弹,他和现场弹壳之间本已脆弱的证据链将会更加脆弱。如果没有这本笔记本,关于动机、仇恨和心理状态的情节将几乎被完全切断。并且巧合盟友的纸条上写道:他考虑使用炸弹来造成更大的影响,但最终放弃了轰炸计划,转而采用射击,因为他觉得射击会“更准确,对无辜人民造成的伤害更小”。
一旦这些东西被移走,检察官唯一能告诉陪审团的就是路易吉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,几天后在数百英里外的一家麦当劳被我们抓获的故事。仅仅依靠这一点来说服陪审团相信他就是开枪的人并且满足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的标准是极其困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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