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一起登上全美头条新闻的谋杀案中,一家大型健康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纽约街头被枪杀,嫌疑人路易吉在数百英里外的一家麦当劳被捕。警方在他的背包里发现了一把3D打印枪、消音器和子弹……听起来是一个非常讽刺的证据,对吧?然而,在美国刑事辩护律师眼中,他们永远不会讨论的第一件事就是他是否做到了。第一步是找到程序中的漏洞和测试中的缺陷。路易吉的律师目前专注于一件事。警方在麦当劳逮捕路易吉并搜查他的背包时没有搜查令。在美国,只要辩方对搜查提出质疑,举证责任就转移给检方,以证明搜查是合法合理的。即使背包里发现了凶器,如果检察官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,法官也可以裁定le:“抱歉,这是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。”为何如此偏向被告?因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:“政府无权搜查你”。搜查必须合理,最好有法官签署的命令。该规定的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,当时英国还是殖民地。英国官员可以随意进入人们的家中,翻箱倒柜,随意夺取财产,让殖民者感到沮丧。所以美国一独立,他在起草宪法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“释放罪犯,比让政府随意登记人要好”。随后,最高法院通过数十年的判例扩展了这一原则。只要搜查不合法,无论案子多大、证据多么困难,“我路易吉的律师目前也在使用这一策略。不过,第四修正案并不意味着“不调查”,而是“不合理的不调查”。因此,美国法律也给政府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。警方无法证明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发生过搜查。只要有权利,就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合法搜查人、行李和汽车。检方目前的策略是将搜查纳入路易吉的背包在这三种例外情况下。 例外1:紧急情况:如果检察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携带武器,可能伤害他人,并销毁了证据,那么等待搜查令就太晚了,在这种紧急情况下,你可以先进行搜查,然后完成程序,检察官目前的说法如下:路易吉在公共场所随身携带了一个背包。,并且背包里可能有隐藏的武器。为了保护现场人员和警察的安全,必须立即搜查包。但辩方可能会回应:“他们把人按在桌子上动弹不得,背包被扔到几英尺外,他们够不着,怎么可能有紧急情况呢?”例外 2:与逮捕相关的记录。当警察逮捕一个人时,他们可能会搜查该人的“范围”区域,以防止他们突然拔出武器、移走凶器或销毁证据。重点是“触手可及”。就在那一刻,路易吉的双手被固定住了,他的身体受到了控制,他的背包也被拿了下来。例外三: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搜查,只要你主动说“我可以搜查你”,警察就可以合法搜查他。这个规定是没有用的,因为路易吉显然没有同意,警方可能也没有征求同意。控方及辩护方本周已经在法庭上进行了一轮摊牌。路易吉的律师已提出正式动议,要求从他的背包中取出枪、消音器、子弹和笔记本。如果法官最终认定这不是“紧急”或“可逮捕的搜查事件”,并且路易吉不同意搜查,那么背包中的所有关键证据都可能被扔出案件。如果没有枪,就很难证明他开过枪。如果没有消音器,就很难证明他事先做了周密的准备,并携带了实施犯罪的工具。如果没有子弹,他和现场的弹壳之间就已经存在了一条细小的证据链。链条将变得更加脆弱。如果没有这本笔记本,关于动机、仇恨和心理状态的情节将几乎被完全切断。而巧合的是,纸条上写着:他考虑过使用炸弹来制造更大的影响,但最终放弃了炸弹他改变了计划,转而采用射击,因为他觉得射击会“更准确,对无辜者造成的伤害更小”。一旦这些东西被移走,检察官唯一能告诉陪审团的就是路易吉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,几天后在数百英里外的一家麦当劳被我们抓获的故事。仅仅依靠这一点来说服陪审团相信他就是开枪的人并且满足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的标准是极其困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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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一起登上全美头条新闻的谋杀案中,一家大型健康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纽约街头被枪杀,嫌疑人路易吉在数百英里外的一家麦当劳被捕。警方在他的背包里发现了一把3D打印枪、消音器和子弹……听起来是一个非常讽刺的证据,对吧?然而,在美国刑事辩护律师眼中,他们永远不会讨论的第一件事就是他是否做到了。第一步是找到程序中的漏洞和测试中的缺陷。路易吉的律师目前专注于一件事。警方在麦当劳逮捕路易吉并搜查他的背包时没有搜查令。在美国,只要辩方对搜查提出质疑,举证责任就转移给检方,以证明搜查是合法合理的。即使背包里发现了凶器,如果检察官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,法官也可以裁定le:“抱歉,这是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。”为何如此偏向被告?因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:“政府无权搜查你”。搜查必须合理,最好有法官签署的命令。该规定的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,当时英国还是殖民地。英国官员可以随意进入人们的家中,翻箱倒柜,随意夺取财产,让殖民者感到沮丧。所以美国一独立,他在起草宪法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“释放罪犯,比让政府随意登记人要好”。随后,最高法院通过数十年的判例扩展了这一原则。只要搜查不合法,无论案子多大、证据多么困难,“我路易吉的律师目前也在使用这一策略。不过,第四修正案并不意味着“不调查”,而是“不合理的不调查”。因此,美国法律也给政府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。警方无法证明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发生过搜查。只要有权利,就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合法搜查人、行李和汽车。检方目前的策略是将搜查纳入路易吉的背包在这三种例外情况下。 例外1:紧急情况:如果检察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携带武器,可能伤害他人,并销毁了证据,那么等待搜查令就太晚了,在这种紧急情况下,你可以先进行搜查,然后完成程序,检察官目前的说法如下:路易吉在公共场所随身携带了一个背包。,并且背包里可能有隐藏的武器。为了保护现场人员和警察的安全,必须立即搜查包。但辩方可能会回应:“他们把人按在桌子上动弹不得,背包被扔到几英尺外,他们够不着,怎么可能有紧急情况呢?”例外 2:与逮捕相关的记录。当警察逮捕一个人时,他们可能会搜查该人的“范围”区域,以防止他们突然拔出武器、移走凶器或销毁证据。重点是“触手可及”。就在那一刻,路易吉的双手被固定住了,他的身体受到了控制,他的背包也被拿了下来。例外三: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搜查,只要你主动说“我可以搜查你”,警察就可以合法搜查他。这个规定是没有用的,因为路易吉显然没有同意,警方可能也没有征求同意。控方及辩护方本周已经在法庭上进行了一轮摊牌。路易吉的律师已提出正式动议,要求从他的背包中取出枪、消音器、子弹和笔记本。如果法官最终认定这不是“紧急”或“可逮捕的搜查事件”,并且路易吉不同意搜查,那么背包中的所有关键证据都可能被扔出案件。如果没有枪,就很难证明他开过枪。如果没有消音器,就很难证明他事先做了周密的准备,并携带了实施犯罪的工具。如果没有子弹,他和现场的弹壳之间就已经存在了一条细小的证据链。链条将变得更加脆弱。如果没有这本笔记本,关于动机、仇恨和心理状态的情节将几乎被完全切断。而巧合的是,纸条上写着:他考虑过使用炸弹来制造更大的影响,但最终放弃了炸弹他改变了计划,转而采用射击,因为他觉得射击会“更准确,对无辜者造成的伤害更小”。一旦这些东西被移走,检察官唯一能告诉陪审团的就是路易吉出现在犯罪现场附近,几天后在数百英里外的一家麦当劳被我们抓获的故事。仅仅依靠这一点来说服陪审团相信他就是开枪的人并且满足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的标准是极其困难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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